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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進福 - 總務 | 2020-04-27 | 點閱數: 539

花蓮縣文蘭國小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8.12.30修訂

第一條 文蘭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場地,指本所屬之國民中小學學校校舍(地)及設施。

第三條 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辦法者。

第四條 申請學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於使用前七日向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第五條 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學校得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護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學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第六條 學校場地使用收入,應依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附屬單位預算,納入學校基金辦理。

第七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本府及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三、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前項第一、二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第九條 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第十條 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府或出借場地單位為主(協)辦單位。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學校指定地點設置。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經學校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學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學校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第十三條使用期間,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學校人員之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申請使用游泳池,應自備合格救生員執行維護安全工作,救生員未到場時,嚴禁使用游泳池。

第十五條各校均應訂定收費基準,並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每三年參照本府修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物價指數及其他影響因素,召開收費檢討會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當年度七月前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各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特殊或其他管理之實際需要,得另定收費標準及使用須知,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各校場地收費標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辦法所訂基準上、下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可實施。

第十七條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府或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府或學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修訂)

場 地 類 別

收費基準

(新台幣:元)

備                         註

體    育    館

活  動  中  心

禮          堂

2000〜5000

一、各校如因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者,得視實際彈性調整;本標準未規範之學校特殊場地其收費標準由各校參考本基準訂之。

二、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4小時者,得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1小時收費以單位時段收費標準除以4計收)。

三、使用場地照明、音響、空調或其他水電等設備得由各校另訂使用費標準。

四、凡使用場地需預演或預先練習者,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保證金之收取,不得超過場地使用費之2倍。

六、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1小時為收費單位,各校得依實際狀況酌收8折之費用。

七、各國民中小學於農曆春節期間校園提供觀光民眾露營範圍為:

(一)教室不開放住宿。

(二)僅開放室外空間(含走廊)露營。

另每戶(單位、團體)收取保證金1,000元,於場地使用完畢檢查完後,無息發還。

八、社區運動團體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學校申請使用,學校得依據實際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運    動    場

2000〜5000

 

 

 

 

 

 

 

會    議    室

5001500

電腦及專科教室

1000〜4000

普  通  教  室

200400

校  園  露  營

每人收取130 元水電、清潔費

(提供熱水者)

保證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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