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1份。
二、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一)配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名稱與要點文字。
(二)配合「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並於109年6月30日施 行,增訂不得報名人員類別。
(三)修正甄選評分標準,俾選出更合適之候用校長。
(四)因應教育人員(校長)退休潮已趨緩,並考量目前候用 校長儲備量已足夠,爰下修暫停辦理校長甄選人數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