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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6-10-13 | 點閱數: 66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51011日府人訓字第1050187183號函辦理。

二、茲據勞動部1058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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