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12
  • slider image 113
  • slider image 114
:::
公告 蔡進福 - 教師會 | 2017-09-19 | 點閱數: 1248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機關地址: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承辦人:楊上慧
電話:02-2585-7528分機310
傳真:02-2585-7559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文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 全教總政字第10600004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請大院將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請卓處惠覆。
說明:  
一、 本案本會前以104年12月29日全教總政字第1040000560號函諒達,大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241號回函歉難採行,合先敘明。
二、 按教師待遇條例已於104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10日公布,12月27日施行。教師兼職加給在學校現場確實有主管加給以及導師加給兩種,此也為教師待遇條例明訂,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導師人數,依據教育部105學年統計大約九萬八千多人,近十萬人擔任導師,幾乎每兩位老師就有一位擔任導師,殊難理解被排除在外。
三、 依據大院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241號回函所述,大院認為歉難採行理由有三,一為導師職務加給非屬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向未列計,可知只是在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完成前的依循舊例,實在沒有必要繼續循舊例不列計;次為政府財政負擔以及該年度未納入預算編列兩個原因,此等財政認知與預算年度技術問題,相較於應該列入的合理性,顯非106年度不可抗因素,理應排除。
四、 綜上,基於兼職加給之法制完成、公教分途之事實、兼職不同之衡平等因素,本會再次函請大院研議「106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時,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並自106年度開始發放,以符法治。
:::

萌典查詢

Dr.eye 英漢字典

查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