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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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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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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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主旨: 教育部為因應國民教育法第10條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自106學年度起,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辦理相關學分班如說明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11月9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57812C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以行政委託方式請國立清華大學辦理「107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6學分班實施計畫」,預定於107年1月開設「107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6學分班」。前開學分班相關資訊如下:
(一) 招生對象: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任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3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
(二) 課程內容:
1、 兒童與青少年輔導(2學分)。
2、 危機處理與自傷防治(2學分)。
3、 輔導與諮商實習(2學分)。
(三) 開班起迄日期:民國107年1月至107年8月(依課程安排於寒、暑假期間平日及學期中之星期六上課,共計6學分,108小時)。
三、 相關開課資訊請洽該校林靜明小姐,電話:03-5715131#7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