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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8-01-13 | 點閱數: 833
一、 復貴校106年11月17日城國人字第1060003577號函。
二、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釋,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係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三、 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品質要點」附件2「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一、補助額度(三)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7之規定略以,「為強化教學輔導體系,……補助若干名專任輔導員代理代課費,……每名新臺幣60萬元,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復依該要點附件3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第1點之規定,是項經費補助每位負責輔導團團務之課程督學或行政人員(以上指學校商借之人員)每週最高減課20節或全時公假支援。爰有關本府調用所屬學校教師辦理輔導團團務,所遺職務之代理教師,如屬「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所遺課務者」,得依前開說明二支給地域加給,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是項代理代課經費係為部分補助,超出部分須由本府自籌經費因應。
四、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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