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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進福 - 總務 | 2018-11-13 | 點閱數: 588
主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知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留樣餐點及人體檢體送驗及收取流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0959號函辦理。
二、 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須依據教育部「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說明書」6.3點「各級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作業流程」辦理,立即通知當地衛生局(處)、教育局(處)並即時登錄通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
三、 當地衛生局(處)接獲學校通報事件後,旋即主動派員至學校收取「留樣餐點檢體」,切不可自行送驗;人體檢體送驗及收取流程,亦需配合衛生局(處)調查及指示辦理,以利釐清食品中毒原因。
四、 請學校確實掌握共餐後有腸胃道症狀之學生人數及就醫人數,並配合當地衛生局(處)指示建立人體檢體盒發放名冊,協助收取人體檢體盒,並通知衛生局(處)到校回收檢體,俾利病因物質判明。
五、 有關「留樣餐點檢體」及「人體檢體」檢驗結果,由當地衛生局(處)函知當地教育局(處),學校應函文至當地教育局(處)詢問檢驗結果,並配合契約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六、 綜上,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時,請依規定妥適保存「餐點留樣檢體」待當地衛生局(處)到校取樣,同時盡速確實掌握共餐後有腸胃道症狀之學生人數及就醫人數,並配合衛生局(處)調查,以利釐清中毒原因並防止類案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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