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111年3月9日後花蓮管字第1110001887號函辦理。 |
二、 | 案內相關重點摘要如後: |
(一) | 請各單位確依各款作業處理時限及注意事項,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
(二) | 檢附之佐證資料均須加註「本件與原件無訛及承辦人職章」,以明責任,俾利審查。 |
(三) | 112年申請案件統一檢附109年(含)以後人令佐資,如職務經久未異動且現仍任同一單位職稱者,檢附108年(含)以前人令及加附人事異動報表證明無異動;如人令遺失者,請於申請公函及現職證明書內說明遺失人令字號、申請人單位職稱,以利審查。 |
三、 | 各款最新申請格式登載於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afrc.mnd.gov.tw〉,供各單位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