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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艾美花 - 人事 | 2023-09-07 | 點閱數: 98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下稱公保部)112年8月24日公保 規字第1125000833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有關旨揭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承保部分

1、增訂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 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 往失效者,選擇追溯加保相關權益規定。(公保法第六 條之一、公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2、增訂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 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公保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所需之年金費率;以及是類 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公保保險費率相 關規定。(公保法第八條)

(二)現金給付部分

1、增訂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 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其所領 養老年金由公保準備金負擔,不適用公保法第二十條 規定。(公保法第八條)

2、增訂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且適用年金規定 者,養老年金年資最高採計40年,總給付率最高為百 分之五十二。(公保法第十六條)

3、修正死亡給付上限,一次死亡給付按因公、非因公及 繳費年資核付,最高至四十八個月,遺屬年金給付最 高總給付率為百分之三十。(公保法第二十七條)

4、明訂應負擔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 (構)學校,係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 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 條)

5、明訂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所具保險年資超過年 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繳付全額年金(基本年金+ 超額年金)費率之年資。(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 條)

三、為應本次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施行,公保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規定、新增3種年金費率之保險費分擔計 算表、修訂繳納保險費清單及請領書等書表、增修要保及 現金給付業務Q&A、保險權利義務等修法相關資訊供參,請 逕至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ot.com. 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 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 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公保部相 關科辦理(總機:02-2701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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