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聘僱人員年資採計、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 三、 |
旨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仍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
| (一) |
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
| (二) |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採以下方式辦理: |
| 1、 |
原則: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 |
| 2、 |
例外: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切結,敘明其所欲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且日後不再變更;原職機關應出具離職證明書,並敘明當事人已請休假日(時)數、已請領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新職機關據以依請假規則第8條第3項規定重新核算轉(再)任到職後之休假日數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則改以較高額度控管。 |
| 四、 |
檢附案例說明、切結書範例、離職證明書應載明事項範例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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