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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20-11-05 | 點閱數: 626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0月29日總處培字第10900441601號書函辦理。
二、 為完備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保障,旨揭一覽表重行界定各類人事行政行為之定性略以,借調(占他機關職缺工作)、陞遷-外補(核定指名商調)、曠職核定/登記、平時考核懲處(申誡以上之懲處、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規範為據之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等)、平時考核敘獎(嘉獎以上之獎勵、不予敘獎等)、年終(另予)考績考列甲等/乙等通知書、一次記兩大功獎勵令及專案考績通知書等,均改認係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三、 承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如曠職核定函、獎懲令、考績通知書等)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人事總處亦將配合修正WebHR系統中,公務人員(聘僱人員)獎勵令救濟教示內容範例供參用;又未來有關留職停薪借調之回復函及對他機關指名商調之回復函,不論同意與否,皆應副知當事人並加註救濟教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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