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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進福 - 學務 | 2017-09-25 | 點閱數: 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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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瀉群聚事件處理作業原則
106 年8 月
壹、 前言
腹瀉通常是腸胃道感染的一種症狀,可由多種細菌、病毒或寄生蟲引
起,通常經由污染的食物或飲用水傳染,或透過人與人之間直接或間
接接觸而傳播。霍亂、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腸道
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等腹瀉傳染病,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 條規
定公告為第二類傳染病,而其他造成腹瀉的病原,例如諾羅病毒、輪
狀病毒、非傷寒沙門氏菌、非產毒性霍亂弧菌及腸炎弧菌等,其雖非
屬法定傳染病,但仍可引起群聚事件,影響國人健康,其所引發之群
聚事件,亦為國內傳染病防治之重點監測項目,爰訂定本處理作業原
則,以提供衛生機關處理腹瀉群聚事件,執行相關防疫措施之遵循依
據。
貳、 事件通報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6 條暨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
法第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症狀,地方主管
機關發現具指定症狀之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應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另
依「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作業說明」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本
署檢疫單位發現其轄區發生疑似群聚事件應進行通報。
一、 地方政府衛生局(所)接獲各醫療院所、人口密集機構與場所、學
校及其他(如民眾或國內港埠等)通報事件,應儘速進行初判調
查,倘符合腹瀉群聚通報定義,須至症狀通報系統進行個案資料
登錄通報;本署檢疫單位人員,如發現符合通報定義之群聚事件,
請直接至症狀通報系統進行個案資料登錄通報。
二、 腹瀉群聚通報定義︰出現腸道症狀,並具人、時、地關聯性者,判
定為疑似群聚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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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腸道症狀:一天內有腹瀉三次以上,且伴有嘔吐或發燒或黏液狀
或血絲或水瀉。
(二)於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PMDS)通報食品
中毒事件且取得速報單編號,但仍有人體檢體送驗需求者,得
於症狀通報系統通報腹瀉群聚事件。
參、 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
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
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
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 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受理腹瀉群聚事件通報後,須執行事件調
查,至於有關家庭腹瀉群聚事件,如經疫調後研判無擴大之虞,
請依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並得免採檢送驗,請提供包括衛生教育
指導予個案及家屬或相關人員等,提醒其注意個人衛生、落實環
境消毒、如出現症狀須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至少48 小時後,再恢
復上學、上班等相關防疫措施。執行腹瀉群聚事件調查作業時,
須掌握共同的人、時、地暴露條件關聯性,包括飲食、居住或活動
場所、國內外旅遊史及事件規模等,以評估可能感染源、傳播途
徑、接觸者追蹤等相關事項,並執行相關防治工作等事項,包含:
(一)向病患、相關接觸者、機構工作人員等,提供衛生教育及宣導相
關事項,提醒注意個人衛生習慣,如於廁後及進食前,應以肥
皂及清水落實正確洗手,並採取相關防護措施(如戴手套及口
罩等),且對於感染者及非感染者應於空間上予以區隔,執行環
境清理與消毒作業,以防範感染擴散。
(二)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執行環境清理與消毒作業,包括
疑似遭受污染之玩具、課桌椅、餐桌、門把、廁所、洗手槽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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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等周圍環境,尤其如有遭病患嘔吐物或排泄物汙染之場所、
物品或表面,須以漂白水消毒處理,請依「腸胃道感染個案嘔
吐物及排泄物污染場所之消毒方式與注意事項」辦理。
(三)針對出現症狀相關人員,機構負責人及機構內相關人員應配合
執行採取適當腸胃道隔離措施,並配合衛生單位所執行之採檢
送驗,及追蹤其後續檢驗結果及健康狀態,為避免病原散播,
請其暫時避免從事食品接觸、護理及托育等工作,在家休息至
症狀解除至少48 小時後,再恢復上學或工作。
(四)針對事件之從事接觸食品工作相關人員,如經防疫人員疫調研
判與該事件有相關,為避免病原散播之可能性,建議其暫時停
止從事接觸食品工作,並同時對其採檢送驗,及追蹤後續檢驗
結果及健康狀態,倘其人體檢體檢出腹瀉病原,除傳染病防治
法所列傳染病另有規範外,為減少病原散播之風險,應請其暫
停從事接觸食品工作,並於其人體檢體採檢後至少48 小時且期
間未再發生任何症狀,再行恢復接觸食品工作。
二、 腹瀉群聚事件之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一)人體檢體採檢送驗請參閱「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
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1.由醫療院所或地方政府衛生局疾管科(處、課)採檢後,送疾
病管制署昆陽辦公室檢驗,每一群聚事件採檢送驗以一次為限,
每次細菌及病毒病原體檢測不超出8 件檢體,與案件有關、接
觸食材或食品調理之廚工檢體另計,另經疾病管制署衛生調查
訓練班(流病班)派員調查之群聚事件亦不受此限。
2.腹瀉群聚事件以採集「新鮮糞便」及「細菌拭子(糞便)」為原
則,同時檢驗細菌及病毒。
(二)食品及環境檢體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科(處、課)採檢
後,由衛生局自行檢驗或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助檢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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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受理腹瀉群聚事件通報後,如有發現疑似
食品或餐飲共同暴露等相關情形,應由衛生局疾管科(處、課)與
食品(藥)科(處、課)相互聯繫,共同進行事件調查及執行相關
防疫措施,以及早確立發生原因,掌握事件處理時效。
四、 腹瀉群聚事件如有跨區分布情形,主辦及協辦之地方政府衛生局
分工原則如下:
(一)以通報事件至症狀通報系統之地方政府衛生局為主辦,如遇有
不同衛生局均通報相同案件,則以最先通報該事件個案之衛生
局為主辦地方政府衛生局。
(二)其它與事件相關之縣市為協辦地方政府衛生局,由主辦及協辦
衛生局對應之區管中心執行事件之分派作業。
(三)主辦之地方政府衛生局統整調查作業及執行各項防疫措施,其
他相關機關協助檢體採檢、疫情調查及執行相關防疫措施等事
項。
(四)發病個案返回非主辦地方政府衛生局所轄居住地,則由主辦地
方政府衛生局請發病個案居住地衛生局(所)追蹤健康情形及
進行衛生教育,以避免疫情擴散。
(五)凡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腹瀉群聚事件,除依循本處理作業
原則之分工原則辦理防疫措施外,亦須遵循食品藥物管理署「疑
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所列分工原則,辦理食品中毒事件
之調查、採樣、檢驗及處置措施等相關事宜。
五、 傳染病防治法所列法定傳染病之相關案件,請依傳染病防治工作
手冊之規範,辦理通報、檢體採檢送驗及防疫措施等相關事宜。
六、 事件結案:
(一)倘人體檢體檢出致腹瀉病原,自最後1 例具流行病學相關之個
案發病日起,經導致事件之致病原最大潛伏期2 倍時間期間,
未再有流行病學相關個案通報者,且接觸者檢體檢驗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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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相關防治處置措施等均已完成,則該聚集事件可結案。倘
檢出致腹瀉病原係法定傳染病病原體,其事件結案則依各法定
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辦理。
(二)倘人體檢體均未檢出腹瀉病原,自最後1 例具流行病學相關之
個案發病日起,經追蹤該事件於其後10 日期間,未再有流行病
學相關個案通報者,且各項相關防治處置措施均已完成,則該
聚集事件即可結案。
肆、 業務職掌及分工
一、 地方政府衛生局(所)
(一)掌握所轄醫療院所、人口密集機構、學校、國內港埠等相關場所
之疑似腹瀉群聚事件。
(二)執行腹瀉群聚事件通報、疫情調查、病患及接觸者追蹤與相關防
疫處置作為,並督導機構落實完成相關防疫措施。
(三)辦理檢體採檢送驗相關事宜。
(四)辦理轄內跨單位協調及合作事項。
(五)協助其他縣市衛生局或相關機關執行相關防疫措施。
二、 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一)督導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腹瀉群聚事件相關防疫措施。
(二)協助跨縣市協調及合作事宜。
伍、 參考資料
一、傳染病防治法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三、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四、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五、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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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
七、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八、腸胃道感染個案嘔吐物及排泄物污染場所之消毒方式與注意事項
九、學校病毒性腸胃炎防治手冊
十、諾羅病毒(Norovirus)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十一、諾羅病毒腹瀉群聚相關機構與族群防治重點
十二、長期照護機構輪狀病毒(Rotavirus)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十三、醫療(事)機構隔離措施建議
十四、手部衛生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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