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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進福 - 教導 | 2017-11-21 | 點閱數: 724
主旨: 函轉國中小及國立高中職學校截至106年10月底有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或多元文化課程」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11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6780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另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作業計畫,現該會提供旨揭資料,請貴校鼓勵老師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該項課程,以提高本縣之完成率。
四、 如就數據或修習課程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曾婉菱小姐(04-22183664、smallrice0312@mail.nt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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