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三)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
九、公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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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時間 |
退費項目及標準 |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
一、註冊前 |
免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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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註冊後上課前 |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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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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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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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