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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6-07-11 | 點閱數: 1249
一、 依據勞動部105年3月25日勞動發特字第1050503416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7321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注意事項內容如次: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各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各私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
(二) 前述規定係為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而採行之一種措施,是以法令強制規定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私立機關(構)者,須僱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達到社會融合之目的。故定額進用屬總額進用,學校可依校內各單位需求及員工狀況等綜合考量調度員工之職務,身心障礙員工亦同。
(三) 部分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無異,但有部分身心障礙者因職場環境、本身能力或障別與障礙程度等限制而需透過諸如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服務或諮詢、訓練等協助,達到就業之目的。故非所有障別皆不適合擔任警衛,不適合者必須逐步調整,但必須保障其工作權益。
(四) 「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已明定禁止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亦即禁止雇主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對身心障礙之求職者或受僱者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情形。
三、 綜上,有關身心障礙人士擔任學校(園)警衛,從事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之適法性一節,學校(園)進用身心障礙者,與進用一般人員相同,均符合勞動相關法規,只要具備警衛工作所需職能,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具公平從事該工作之權利與機會,學校若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僱用身心障礙者,限制身心障礙者公平就業之機會,恐有就業歧視之疑慮。
四、 各校應在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工作權益前提下,考量其障別,安排適切工作,倘指派有能力擔任警衛工作之身心障礙人士負責校園安全維護工作,應給予必要協助,以完善校園整體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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