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2號函辦理。 |
二、 |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助。 |
三、 | 另查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業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
四、 | 配合前開銓敘部111年8月29日函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 |
五、 | 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