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840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 「(第1項)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 員:……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 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 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 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 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 誓就職止。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 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 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 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第3項)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第4 項)第1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 人員代理。」
三、本年縣長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為115年11月17日,卸任 離職日為115年12月25日。爰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115年 11月17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停止辦理任用及遷調(不 含調出及115年11月17日前出缺已商調者)。 四、檢附「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 員限制規定一覽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