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6 月26日公護字第1150018820號函(併附原函及其附件)辦 理。
二、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及人員:
(一)法規適用情形:按職安法第4條及勞動部公告之「適用職 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規定,行業別為 「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以外之機關(構)係適用 職安法全部規定,該等機關(構)人員前因職安法尚未規範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相關規定,爰係依保 訓會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及同年12月26日 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規定,循公務人員保障法(以 下簡稱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 (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及 處理等規定辦理。嗣因職安法、防治準則及處理辦法已 明定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相關規定,並定自115年7 月1日施行,是自該日起,該等機關(構)人員自應依職 安法規定辦理。
(二)職安法修正施行後,原依保障法及安衛辦法辦理職場霸 凌申訴而尚未完結案件之處理方式:經轉據勞動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115年6月24日勞職衛1字 第1150114307號函說明三,應依防治準則第28條規定, 於該準則施行前,已受理之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尚未終結 者,及施行前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而於施行後受理申訴 者,均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 力不受影響。是就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尚未終結之程序, 均應依防治準則規定辦理結案,例如刻正調查中之案 件,雖調查小組毋須重組,但其後續之調查報告完成期 限、調查決定及系統登錄等,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
(三)一級單位主管(組織內一級單位之最高主管,如科長、 課長、處室主任等)經認定組織編制內立之裁罰事宜: 按職安法係以事業單位為規範主體,該法並未規範一級 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應裁處罰鍰;惟依職 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立法說明並載明,例如保障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 安衛辦法,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即 應優先適用。是該等機關(構)一級單位主管,如屬保 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第1項所定適(準)用對象,且經認 定職場霸凌成立者,仍應依保障法第19條之1第6項及同 法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報送保訓會依法裁處罰鍰(如 附件)。 (四)案件通報:按職安法第22條之2第3項、防治準則第11條 及第19條規定略以,機關(構)於接獲申訴,應於受理 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 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機關(構)對於職場霸凌申 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依上開方式登錄系統。是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 關(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有關「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行業別中屬保障法第102 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救濟及通報方式:
(一)救濟作法:因各機關(構)人員如不服該機關(構)所 為職場霸凌是否受理及成立與否之決定,係依其身分屬 性分別依保障法或職安法提起救濟,是屬保障法第102條 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係依職安法提起救濟,其 救濟方法經轉據前開職安署115年6月24日函以,得依防 治準則第22條規定,於收到決定之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 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雇主於接獲申 復後,應依該準則第22條及第23條所定申復程序辦理。若逾上開所定申復期限,亦得就雇主違反規定事項,檢 具事證,向勞務提供地所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二)通報:因職安法第22條之2第3項、同法第45條第1項、防 治準則第11條及第19條等規定,已就勞工遭受職場霸凌 之申訴課予機關(構)通報責任,並具罰則。復因保障 法第102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屬勞工身分, 是機關於辦理是類人員之職場霸
四、檢附前開職安署115年6月24日函影本1份,至有關本案及其 餘涉及職安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事項,如尚有疑義,請洽職 安署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