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9月9日 總處培字第1153028784號函辦理。
二、查人事總處113年11月4日總處培字第1133027391號函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有關公務人員同一月份 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餘數得合併計算之規定,並 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評估所屬機關是否試辦,聘僱人員亦比 照辦理,試辦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又人事總處112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703號函將輪 班輪休人員納入試辦對象。
三、經人事總處調查各機關(構)學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試辦 情形,自109年3月1日起開始試辦迄今,試辦機關數及比率 均逐年增加,爰規劃賡續試辦2年,有關試辦原則如下:
(一)試辦期程: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二)試辦對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人員。
(三)試辦機關:已完成差勤系統資訊化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並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所屬機關 學校是否試辦。
(四)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仍依人事總處109年1月20日總處培 字第1090025341號函、111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 1113030705號書函及113年11月4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7391號函辦理。
(五)未使用WebITR之機關,其差勤管理系統調整方式,應符 合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並由各機關依其系統架構規 劃調整。
四、請機關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急迫 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以維 護公務同仁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