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 艾美花 - 人事 | 2026-10-27 | 點閱數: 12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1232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再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茲以公立學校教師薪級之敘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教師服務學校辦理,爰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級敘定,得基於主管機關之委任,查證教師之學經歷及證件。
三、 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及教育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376550000A_1150206128_print.pdf
    1) 376550000A_1150206128_print.pdf
  • 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教師職前年資查證事宜一案.pdf
    2) 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教師職前年資查證事宜一案.pdf
:::

萌典查詢

Dr.eye 英漢字典

查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