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提昇行政效能,本次修正內容有: |
(一) | 適用範圍刪除未納入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家庭教育中心及體育場。 |
(二) | 「適用範圍」修正不適用簡化方案之採購金額提升至100萬元。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刪除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修正,修正本方案第五點第(三)項有關「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憑證送審作業規定。 |
(三) | 附表3配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四) | 其他為切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
二、 |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通知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並於105年7月25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2260號函復無意見。 |
三、 | 檢附修訂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及相關表件各1份。相關表件並公告於本府主計處網頁表格下載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