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二、 | 查104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選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改敘者,依該辦法第9條規定,改敘薪級自本府核定之日起生效。 |
三、 | 旨揭申請書業已公布於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pd.hl.gov.tw/bin/home.php/表格下載區/組織任免科/任免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