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切合實務執行作業需求及提昇行政效能,本次修正內容有: |
(一) | 為使實施對象更臻明確,將實施範圍修正為實施對象,並刪除補助(委託)單位教育處。另體育實驗高級中學依本府105年7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50143189號函核定,更改校名為「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配合修正。 |
(二) | 附表4為使檢核事項更臻明確,增加文字說明得免附情形。 |
(三) | 其他為切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
二、 |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通知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並於105年11月22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3865號函復無意見。 |
三、 | 檢附修訂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及相關表件各1份。相關表件並公告於本府主計處網頁表格下載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