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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會計 | 2017-06-22 | 點閱數: 936
一、 依據財政部106年6月2日台財庫字第10603682150號函辦理。
二、 規費法第20條修正條文規定:
(一)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另有規定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 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線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16條第3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三、 修正案業已於106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惟修正條文尚未經總統公布生效;請各單位自行檢視現行規費繳款書及規費繳款資訊系統,有無滯納金加計利息,並於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前刪除滯納金加計利息之相關內容及修正資訊系統,於本(106)年6月15日前將完成相關作業復知本府,以利後續彙總函復財政部。
四、 本縣各國中小學校、體育高中、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動植物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各地政事務所、各戶政事務所及慢性病防治所等管理機關,請逕函報本府業務上級主管機關教育處、農業處、地政處及本縣衛生局等彙整後,復知本府(財政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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