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準此,職代注意事項係為因應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為遂行機關業務並避免影響考試用人而訂定。又考量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如暫離工作崗位期間長達1個月以上,倘由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業務,恐增加現職人員工作而難以負荷,為利機關業務推行,爰規範現職人員有請假等非出缺事由達1個月以上,且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之情形時,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後,得依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