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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8-01-02 | 點閱數: 729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13日總處組字第1060064013號函辦理。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旨揭範本係供各機關學校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之參考,各機關學校仍得依勞動法令規定,與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自行調整,並徵詢機關法制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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