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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8-05-29 | 點閱數: 614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164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即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者之舉證事宜及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補充規定請參照原函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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