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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花 - 人事 | 2016-05-18 | 點閱數: 1283
一、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 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105)年5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20份及相關證明資料1份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三、 申請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1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1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請自行承擔結果。
四、 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五、 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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