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64346A號函辦理。 |
二、 | 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以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任務如下:(一)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二)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三)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四)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
三、 | 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學校及專審會處理是類案件,擬具旨揭表件及範例供參,相關電子檔併同公告於「全國不適任教師處理人才資料庫」平臺,路徑:人才庫首頁/文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