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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繼安 - 學務 | 2016-04-25 | 點閱數: 960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5年4月20日臺教體署全(一) 字第 1050011406 號函辦理。
二、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 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即日起至5月15日止,授證檢定報名自104年6月10日起至7月10日止。惠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及換補發證照。
四、 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02)7734-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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