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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艾美花 - 人事 | 2018-03-08 | 點閱數: 619
一、 為賡續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訂定旨揭計畫。
二、 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40歲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107)年度所稱「40歲以上」為民國66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三、 本案所需經費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四、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五、 檢附「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範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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